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版权再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7-01-16 13:55:33    点击:1511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这部陪伴很多人成长的国产动画片,剧里欢乐,剧外却不是那么愉快了。
    12月2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著作权侵权案,原告索赔150万元。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曾以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二审认定,1994年,刘泽岱受95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片导演的委托,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此后,刘泽岱将三幅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转让给第三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又通过受证取得这些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方式使用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获利,侵犯其著作权,判定被告赔偿原告126万余元。 

    从法院了解到,原告此次起诉的理由是被告授权被告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原告认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的授权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赔偿150万元。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辩称,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版动画片和20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有权进行授权,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和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原告享有95版动画人物形象的著作权,涉案积木中的人物形象在涉案产品中也微不足道,仅是为宣传其拍摄的电影《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所需,使用该形象符合《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的规定,不构成侵权。

    从庭审中了解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动漫形象有三个版本,分别为1994年刘泽岱绘制的草图形象、1995版动画形象、2013年新版动画形象。而涉案产品的形象究竟源于哪个版本,则成为双方庭审辩论的重点。
    因被告之一厦门步步乐公司未到庭,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核实,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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