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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9 09:37:40    点击:1175
近日,王某、肖某、何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被蓬溪县法院审理结束。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肖某和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王某等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白酒和包装盒、包装箱等制假物品予以没收,由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置。
2019年5月至7月,王某雇佣肖某、何某在蓬溪县一宾馆内,将购买的丰谷酒星头曲等低档白酒包装成“五粮液1618”、“丰谷酒王”等名酒进行销售,牟取暴利。2019年7月2日,蓬溪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举报在宾馆内将三被告人抓获,现场查获伪造的“五粮液1618”白酒4瓶、“丰谷酒王”白酒164瓶,以及一批丰谷酒星头曲空瓶、丰谷酒王包装盒、瓶盖、瓶贴、封箱带、铆钉等制假材料。2019年7月30日,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五粮液1618”、“丰谷酒王”白酒价值人民币60756元。被告人王某将加工的假冒白酒销售获取赃款30000元。案件告破后,被告人王某向被侵权公司支付了侵犯注册商标的赔偿款人民币130000元。
这是蓬溪县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重要讲话的案例之一。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强化注册商标的保护,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是法院的重要工作。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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