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某系个体工商户,租赁东丽区某处从事皮衣销售。2011年12月至案发,白某在明知购进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从位于山东省胶州市个体工商户于某处,购进于某生产的假冒“哈雷”牌皮衣对外销售。2014年12月9日,白某在山东省胶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本市公安民警对东丽区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各种型号的“哈雷”牌皮衣443件,尚未出售,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经鉴定,均为假冒“哈雷”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假冒“哈雷”牌皮衣尚未销售,系未遂;且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使得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我国政府始终对该行为实施严厉打击。本案中被告人白某虽未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但其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也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