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祥符区某超市等17名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03 09:32:34    点击:1672

案情摘要 Paul Frank(大嘴猴)是国际知名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 frank公司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为了更好地开拓中国市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将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其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及品牌维权事宜,并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所获权利转授给第三方的权利。2019年10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开封市祥符区某超市等17名被告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印有大嘴猴“Julius”卡通造型的毛巾、侵犯其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某超市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判令被告开封市祥符区某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其余16起案件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随着Paul Frank(大嘴猴)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生产、销售仿冒有Paul Frank(大嘴猴)商标、卡通形象商品的现象不断。该案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的千起相关诉讼中的一部分。这一系列案件中的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小超市,多称自己是小本经营、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和常识。但不懂法不是挡箭牌,不能因此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进而违反法律。个体工商户如果不想面临法律上的风险,首先要遵纪守法,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注意产品的标识、图案、样式规格等不要跟其他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相似、混淆。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充分考虑了被告所处地域市场情况、经营规模、侵权情节、行为性质及后果、原告维权实际费用等具体情况。这一系列案件的处理结果展示出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行动。只有让知识产权理念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无处不在,才能让小到休闲娱乐、大到贸易往来,都获得不竭的创新动力,同时有助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增强外来企业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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