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某饮品厂与通许县某副食批发店、新乡市华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03 09:35:29    点击:1007

案情摘要 原告封丘县某饮品厂于2010年成立,主要经营“友趣YouQu”牌苏打水,2012年受让成为注册商标“友趣YouQu”的所有权人。被告新乡市华豫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生产销售“有趣”牌苏打水。被告通许县某副食批发店在其店内销售标有“有趣苏打水”字样的产品。2019年6月,原告封丘县某饮品厂以被告新乡市华豫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通许县某副食批发店生产、销售标有“有趣苏打水”字样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新乡市华豫食品有限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一直持续大量生产销售“有趣”牌苏打水,并在网络、电视、杂志等媒体上对“有趣”牌苏打水进行大量广告宣传,使“有趣”牌苏打水在使用地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告新乡市华豫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早于原告“友趣YouQu”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并持续至今,不存在攀附“友趣YouQu”商标信誉的故意。此外,在被告新乡市华豫食品有限公司先使用“有趣”商标的情形下,原告封丘县某饮品厂曾多次申请注册“有趣”商标并销售“有趣”牌苏打水,其行为难谓正当。被告新乡市华豫食品有限公司对“有趣”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权,原告封丘县某饮品厂无权禁止新乡市华豫食品有限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在此基础上,通许县某副食批发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不为法律所禁止,故判决驳回原告封丘县某饮品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本案中,被告2008年使用涉案“有趣”商标,并进行广泛宣传,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原告于2010年成立,于2012年注册使用“友趣YouQu”商标,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被告使用“有趣”商标在先,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有趣”商标、销售“有趣”牌苏打水。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对被告“有趣”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但其曾多次申请注册“有趣”商标并销售“有趣”牌苏打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告申请注册被告一直使用的商标、销售标有被告商标的产品,其行为难谓正当。依据上述事实,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关于商标权的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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